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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政策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台财企发〔〕2号

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发改局(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财政分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我们对《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台财企〔〕1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1月8日

附件:

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高端企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扩大服务业市场规模、容量和就业,带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显著提高。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使用管理,每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以及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研究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市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服务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

第七条支持内容及方式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健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对列入年度《台州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根据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直接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补助。

(二)支持服务业集聚区提升发展。重点支持现代物流园区、总部经济、新型专业市场等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项目。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适当予以补助。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和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按项目直接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适当予以补助。

(四)支持服务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业领域企业开展品牌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组织实施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实施企业单位一定资金补助。

(五)支持市级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服务业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等项目。对于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或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试点示范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六)市政府出台的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兑现,其他需要支持的服务业项目及服务业相关工作经费。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切块额度和申报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发展改革(服务业办公室)、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二)引导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服务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发展改革(服务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汇总,正式行文联合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请。

申请单位每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第九条审核和拨付程序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共同提出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通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按申请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区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应按照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及时将引导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

对于根据因素分配的切块资金,项目选择与资金分配由三区及集聚区、开发区发改(服务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三区及集聚区、开发区“切块资金”使用项目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通知。

涉企引导资金补助方案预先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发改委负责对市区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发改局(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二)健全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三)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对于市财政下达的引导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字〔〕10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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