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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水南村古民居拆迁被叫停文保部门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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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有网文称浙江省台州市下辖的水南村面临“整村拆除”,且波及一省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相关网帖的评论中,许多文物古建爱好者纷纷对此表示痛心,但也有个别网友认为“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应当多问问当地村民的真实意愿。

9月4日,台州市文物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接到举报后,市文物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同步下发停工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下一步,文物部门查清事实后将依法依规处置,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那么,面对频繁发生、屡禁不止的古建筑被拆迁事件,究竟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被重视起来呢?古建筑的保护,关键在什么地方呢?

在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大规模铺开的今天,因拆除农村房屋而涉及的古民居、寺庙、戏台等的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持续凸显。

坦白讲,之所以此类古建筑被拆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重点在于其一直都“有市场”——被拆迁村民等老百姓受限于其知识和认知并不能充分认识到古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其关心的重点在于自己能不能通过“拆旧建新”住上新房,毕竟很多年久失修的古民居的居住条件已经极为恶劣。

而站在拆迁方的角度上,出资参与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当然得有利可图,能多拆一部分面积,就有望今后多运营、占用一部分,经济利益就势必要从文物古建保护这一“底线”中去挤压出来。

什么都不能拆,那就意味着没钱赚,开发商就不会来,城中村改造的目的也就可能落空。

在明律师认为,想要真的平衡好古建保护、利用和城中村改造的关系,要从以下3个方面去加强认知、落实责任:

其一,《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禁止对古民居等建筑的拆除,切不可认为“古建筑”天然带有“护身符”。

《文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对于古建筑这类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是原则,但不排除拆除这一例外。只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才是完全“不得拆除”的。

故此,大家切不可认为古建筑在拆迁中就先天拥有“护身符”,对古建筑保护的监管只能不断加强,这不仅要靠文保部门积极作为,更要靠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文物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其二,文物古建本体不能动,建设控制地带也不能轻易动。台州市水南村的拆迁中,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许氏宗祠群的建筑本体并不在拆除范围内,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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