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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后,台州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台州住房公积金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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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比例的调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

企业单位:经营状况正常的企业按原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2%的标准)执行;个别生产经营状况有所下滑的企业可在原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一般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8%,且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单位经济效益较差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并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的调整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年终考核奖等计算确定(不含车补);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本次调整严格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一般不超过元,个别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放宽到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元(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基数调整工作结束后,职工月缴存基数仍低于元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调整其缴存基数为元。

月缴存额

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年7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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